(2020)陕07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4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陈义强与王帮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义强;王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724执2号申请执行人:陈义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帮平,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现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陈义强与被执行人王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王帮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2346.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724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