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定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振儒与甄会军、刘主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儒,甄会军,刘主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定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儒。被执行人甄会军。被执行人刘主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振儒与被执行人甄会军、刘主力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1)定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