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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定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振儒与甄会军、刘主力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儒,甄会军,刘主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定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儒。被执行人甄会军。被执行人刘主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振儒与被执行人甄会军、刘主力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1)定民初字第274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耀立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李 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