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银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银民初字第23号原告于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刘言青审判员 李李臣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维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