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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菊与深圳市英X手袋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菊,深圳市英X手袋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40号原告:李某菊。委托代理人:黎某平,湖北德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英X手袋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治。委托代理人:叶某彪,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品澈独任审判,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某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7年3月8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职务为员工,双方己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l1年1月1日止,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11小时,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被告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009年12月l1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原告出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原告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离职前任胶水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原告的工资为计件工资,由计件款、补贴等构成。原告工作至2009年12月10日,从2009年12月11日起,原告未回厂上班,被告于12月12日、14日发出公告,要求原告回厂,否则按厂规,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原告仍没有回厂工作。2009年12月16日,被告发出公告,以原告连续旷工三天为由,按厂规视为自动离职并通知原告结算2009年11、12月份的工资。后原告于2010年1月6日、7日领取了2009年11月、12月份的工资。依据原、被告双方认可的雇员登记表中的厂规第四条记载,连续三天旷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原告本人已在此上面签名。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雇员登记表、计件表、工资单、考勤表、签收条、庭审笔录等书证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属劳动法调整范畴。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工作至2009年12月10日,从2009年12月11日起,原告未回厂上班,且在仲裁期间,原告提交了2009年12月11日的公告举证,也证明了原告已经知悉被告单位通知其赶快回厂上班,已经连续旷工达到三天。被告在12月16日,按厂规视为原告自动离职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品澈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 丹书记员  马明月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