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泰铝制品厂与嘉兴市群联铝制品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东泰铝制品厂,嘉兴市群联铝制品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嘉兴市东泰铝制品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建新钣焊厂内。法定代表人:曹泉根。被告:嘉兴市群联铝制品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倪家浜村。法定代表人:俞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东泰铝制品厂诉被告嘉兴市群联铝制品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市群联铝制品厂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群联铝制品厂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平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