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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小贤与胡梓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贤,胡梓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405号原告:郑小贤,西街街道下樟村13号,身份证号码:332502196609094111。被告:胡梓流,安仁镇安福村9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贤诉被告胡梓流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小贤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郑小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