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小贤与胡梓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贤,胡梓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405号原告:郑小贤,西街街道下樟村13号,身份证号码:332502196609094111。被告:胡梓流,安仁镇安福村9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贤诉被告胡梓流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小贤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郑小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