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都市新恒瑞商贸中心与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恒瑞商贸中心,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成都市新恒瑞商贸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洞街17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成都市新恒瑞商贸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御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琴,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文洪,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新恒瑞商贸中心与被告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新恒瑞商贸中心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新恒瑞商贸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新恒瑞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