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4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刘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00元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被申请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给付义务,申请人在收到案件款19000元及应归其所有的财产后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