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先琴与张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琴,张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孙先琴,住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闸北村3组13户。被告张春燕,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潭头村中心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先琴与被告张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先琴以被告已付清货款,双方帐目结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琴撤回对被告张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先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