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华君、王华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华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812号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健跳。委托代理人:林鸣华。被告:王华君,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华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3元,减半收取3031.5元,由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