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号。负责人周新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可,该公司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与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8)西民三初字第090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2008)西民三初字第090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2009)西中法执民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7,999,182.77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2010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产业(集团)总公司已偿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金27,999,182.77元,请求我院对案件予以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吴 鸽执行员 李长平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