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水源与遂昌盛鼎投资有限公司、洪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源,遂昌盛鼎投资有限公司,洪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97号原告朱水源,男,1950年5月7日出生,居民,住遂昌县妙高镇龙潭路4弄2号。被告遂昌盛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青云小区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洪建新,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洪建新,居民,住遂昌县妙高镇文明路5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源诉被告洪建新、遂昌盛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洪建新涉嫌犯罪,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朱水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