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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华锦与陈阿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锦,陈阿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徐华锦,水镇新横溪村横溪288-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郦珊珊,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平水镇岔路口村50号,现住绍兴县平水镇世纪花园3幢404室。被告陈阿龙,城区东浦镇庆丰村5-16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庆丰村横河沿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锦与被告陈阿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华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锡芳审判员  殷裕陆审判员  金克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