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华锦与陈阿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锦,陈阿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徐华锦,水镇新横溪村横溪288-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郦珊珊,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平水镇岔路口村50号,现住绍兴县平水镇世纪花园3幢404室。被告陈阿龙,城区东浦镇庆丰村5-16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庆丰村横河沿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锦与被告陈阿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华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锡芳审判员 殷裕陆审判员 金克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