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68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20-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682民初999号申请人: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诉讼代表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吴明全系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亮,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方平,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昌平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8R7CH7D。法定代表人:李照远,职务不详。原告四川腾中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存放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昌平大道南段12号腾中福田厂区内包括设备、材料在内的所有资产在限额23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首信远腾重工有限公司存放于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昌平大道南段12号腾中福田厂区内包括设备、材料在内的限额230万元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李光列人民陪审员 袁福勇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庆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