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振与慈溪市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高欢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慈溪市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高欢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黄振,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房益女,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车站路243号。法定代表人:范仲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欢银,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与被告慈溪市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高欢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黄振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科军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人民陪审员 陆建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