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蔡希通与章步丰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希通,章步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申字第2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蔡希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章步丰。原审原告蔡希通与原审被告章步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7日,蔡希通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蔡希通申请再审称,自己一直有向被申请人章步丰主张权利,根据瑞安市人民法院(2007)瑞民初字1615号民事判决,也能证明自己在2006年3月29日起就向章步丰追索相关合伙款的事实,章步丰未履行义务,应当判令其支付利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章步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希通称自己在另一案件中已经向章步丰主张合伙款的权利,原审对此未予认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欢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