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冯甲、范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冯甲,范某某,吴某某,冯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被告冯甲。被告范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冯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冯甲、被告范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冯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乙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冯乙的起诉。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