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上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久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杭上行初字第40号原告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耀升。委托代理人刘涛、钱炬雷。被告杭州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陈锦梅。委托代理人林庆坚。委托代理人马吉骅。被告杭州市人事局。法定代表人陈新华。第三人杭州久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委托代理人周建中。原告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 钟 黎审判员 魏 航审判员 沈 娜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