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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02民他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王明福与李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准 予 免 交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2020)吉0502民他45号王明福:你与李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254.25.38元,申请免交诉讼费,申请人王明福提交了低保证,无其他收入。本院认为,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准予你免交一审诉讼费254.2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