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502民他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王明福与李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准 予 免 交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2020)吉0502民他45号王明福:你与李桂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254.25.38元,申请免交诉讼费,申请人王明福提交了低保证,无其他收入。本院认为,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准予你免交一审诉讼费254.2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