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惠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美高美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惠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桐乡市美高美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惠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惠。委托代理人:沈在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美高美酒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章。上诉人嘉兴市惠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乡市美高美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惠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兴市惠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惠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建龙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