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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赵宗科与朱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科,朱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赵宗科,男。被执行人朱玉华,男。赵宗科与朱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18日,赵宗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押金5000元、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09)新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留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