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赵宗科与朱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科,朱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赵宗科,男。被执行人朱玉华,男。赵宗科与朱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18日,赵宗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押金5000元、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09)新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留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