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吴绍甫与温州侨贸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甫,温州侨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初字第2号原告:吴绍甫。委托代理人:郑州。委托代理人:李春芳。被告:温州侨贸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疆。委托代理人:董文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甫与被告温州侨贸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甫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绍甫以已与被告温州侨贸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800元,减半收取345900元,由原告吴绍甫负担。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张美权人民陪审员  林其勉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