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龙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黄国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黄国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4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12号。被告:黄国忠,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廉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被告黄国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国忠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