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朱武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朱武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27号原告陈国强,经商,市佛堂镇剡溪13组。被告朱武坚,经商,市佛堂镇剡溪2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强诉被告朱武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国强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