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谯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马某乙、贾某某与亳州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标,贾士伟,亳州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谯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马标,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贾士伟,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俊峰,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延得,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标、贾士伟诉被告宏发运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标、贾士伟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宏发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标、贾士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标、贾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马标、贾士伟负担。审判长 许 叶审判员 徐爱莲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