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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衢州分公司与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衢州分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蝴蝶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丁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卫红,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巨化中央大道。法定代表人:赵巨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力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衢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