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经俊毅与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俊毅,周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经俊毅,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小区4幢102室。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斌,经商,江东街道鲇溪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经俊毅诉被告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