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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经俊毅与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俊毅,周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经俊毅,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小区4幢102室。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斌,经商,江东街道鲇溪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经俊毅诉被告周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