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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008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范成利、李翠娥与范宏波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815-2号申请人范成利、李翠娥与被执行人范宏波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81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霖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