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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州××与××司、陶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与××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16号申请人:苏州××与××司,××号。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申请人苏州××与××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苏州××与××司被盗的出票日期2010年1月6日,票据号码01083939,票据出票人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松浦电器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苏州××与××司,出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与××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震   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判员胡海国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   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