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州××与××司、陶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与××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16号申请人:苏州××与××司,××号。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申请人苏州××与××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苏州××与××司被盗的出票日期2010年1月6日,票据号码01083939,票据出票人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松浦电器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苏州××与××司,出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与××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震 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判员胡海国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 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