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蓝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白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蓝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2月5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该案实行了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朝霞、代理检察员宋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伙同陆某某(已判刑)、蔡某某(在逃)驾驶(假牌照)白色跃进轻型货车在蓝田县三里镇南王村至王坡村之间,盗割该段222号至225号(100×2×0.4型)通信电缆360米,作案中被发现,遂弃车逃跑。被告人盗割电缆线造成160余户电话中断17小时。经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估价鉴定:所盗割通信电缆价值7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民报警求助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及抓获经过,证人黄某某、苏某、袁某等证言,同案犯陆某某的口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及资质证,陕西电信有限公司蓝田分公司证明,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