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长经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西安市长安油毡原纸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长经初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油毡原纸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经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油毡原纸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5)长经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