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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丁朝强与徐启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朝强,徐启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20号原告丁朝强。被告徐启豪。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朝强与被告徐启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朝强于2010年6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朝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丁朝强负担(原告丁朝强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429元)。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