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苏立君、徐美娟等与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苏立君,徐美娟,苏中亮,苏中坚,郑书城,张素玉,平阳县饮食服务公司改制清算小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卫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立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美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中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中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书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玉。原审第三人:平阳县饮食服务公司改制清算小组。负责人:周春秋。委托代理人曾旭。上诉人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09)温平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阳县单一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