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榆林服务部与被告刘艳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榆林服务部,刘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陕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榆林服务部。负责人浦鹏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飞。被告刘艳。原告陕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榆林服务部与被告刘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榆林服务部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榆林服务部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榆林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刘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陕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榆林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佳���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