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涂言生与郑樟忠、毛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言生,郑樟忠,毛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27号原告:涂言生,城区黄家乡下卢村10-15号,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盛金英,城区黄家乡下卢村10-15号(系原告涂言生之妻)。被告:郑樟忠,城区荷四路园丁楼8幢1单元502室。被告:毛淑贞,成年,楼8幢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言生与被告郑樟忠、毛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言生以需补强证据为由,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樟忠、毛淑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言生撤回对被告郑樟忠、毛淑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涂言生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