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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尚小连、曾建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尚小连;曾建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尚小连,女,汉族,1967年11月0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曾建生,男,汉族,1967年0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尚小连与被执行人曾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64元(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本息清偿日止);本案受理费76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8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小连与被执行人曾建生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现双方确认本案借款本金30000元,免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个月分期支付,每个月20号之前支付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份和8月份各支付1000元,2020年9月份和10月份各支付4000元,2020年11月份和12月份各支付10000元,总共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执行人按上述还款协议履行完毕,则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放弃其他权益;三、如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无法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被执行人则按照原生效判决的内容履行,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将剩余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本案执行费831元及受理费76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993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志明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纪舜龄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向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