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建钗与林洪武、林炳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建钗,林洪武,林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钗。被执行人林洪武。被执行人林炳富。申请执行人刘建钗与被执行人林洪武、林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林洪武、林炳富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刘建钗已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林洪武、林炳富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建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刘建钗发现被执行人林洪武、林炳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