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钱宗举诉仇宏祥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钱宗(中)举。被告:仇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宗举诉被告仇宏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中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为223.5元,由原告钱宗举负担。审 判 员 管维文审 判 员 李乃春人民陪审员 孙远海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