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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高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钱宗举诉仇宏祥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钱宗(中)举。被告:仇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宗举诉被告仇宏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中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为223.5元,由原告钱宗举负担。审 判 员  管维文审 判 员  李乃春人民陪审员  孙远海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