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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彭爱珍与董文清、欧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文清,彭爱珍,欧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爱珍。原审被告:欧晓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文清与被上诉人彭爱珍、原审被告欧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董文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