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美仙与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仙。上诉人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了涉案借条的性质,借条并非双方签署的书面合同。涉案借条上只有一方的签名,该书面合同并未成立,更谈不上所谓协议管辖的条款了,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于2008年3月6日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如发生纠纷,双方约定由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解决。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