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瑞安市东胜轴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市东胜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知初字第7号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路顺。委托代理人徐旭升。被告瑞安市东胜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美彩。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东胜轴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孟代理审判员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