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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0年4月3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宏。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沈美英和马铁勇与钟林、戴文忠等人(其中沈美英、钟林、戴文忠已经被判刑;马铁勇另案处理)先后在魏塘镇智果村乌金浜23号蒋志洪家空房内聚赌2次,魏塘镇中寒圩村长沙浜20号金静英家聚赌2次,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成功路51号厂房车间里聚赌2次,洪溪镇镇东村门浜18号戴文建家聚赌3次,洪溪镇镇东村袁家娄4号吴雅华家聚赌1次,从中共抽头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受马铁勇招募,在上述赌场中负责触角抽头,非法获利3000余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沈美英、钟林、戴文忠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葛望鑫、项建新、沈会忠、王慧、马召辉、谢小军、洪学云、李坦、周勇、吴雅华、毛玲珍、戴文建、蒋志洪、徐金弟、金静英、文红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沈美英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约人民币2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明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