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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詹淑琴与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淑琴,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463号原告詹淑琴,浙江省开化县人,现住开化县城关镇重镇弄*号。被告叶军,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密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淑琴与被告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淑琴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淑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淑琴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詹淑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芹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