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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欧德曼压缩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季春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欧德曼压缩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催字第6号申请人:天津市欧德曼压缩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春山。申请人天津市欧德曼压缩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GA/010205532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出票人为瑞安市江南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天津市欧德曼压缩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7月11日,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欧德曼压缩机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英妹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