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傅良明与王汝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良明,王汝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36号原告:傅良明。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汝怀。委托代理人:王汝亮(系被告哥哥),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良明与被告王汝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99元,减半收取2899.5元,由原告傅良明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