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继平与朱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继平;朱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徐继平,县壶山街道永丰新村1-10弄八弄12号。被告:朱月文,县白洋街道牛背金村金山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平与被告朱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