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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廖荣方、金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廖荣方,金晓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周某,身份证号码3325221962********,男,1962年1月1日出生,住青田县鹤城镇山头村**号。被告:廖荣方,身份证号码332522197211033394.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青田县船寮镇石才村下廖**号。被告:金晓微,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季宅乡楚溏坑**号。原告周某与被告廖荣方、金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觉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觉晓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