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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季妙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妙,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季妙,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万勇,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3号SOHO公寓大楼。负责人马彬,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红飞,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佳,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妙与被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妙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1元,决定收取150元,由原告季妙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