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与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社会福利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43号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连云。委托代理人姜正。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余心海。第三人瑞安市社会福利院。法定代表人林德祥。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瑞安市社会福利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周新弟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