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与许在领、骆文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许在领,骆文山,高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商初字第3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负责人:肖邴,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明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信贷部副主任。被告:许在领,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骆文山,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鱼台县。被告:高侠,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与被告许在领、骆文山、高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于2010年6月11日以被告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诉讼保全费5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光海审 判 员 朱 志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